缺席判决时,法院也要查看夫妻感情是否破裂吗?


在离婚案件中,即使是缺席判决,法院通常也会查看夫妻感情是否破裂。下面我们来详细分析这个问题。 首先,我们要明确离婚案件的核心判断标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九条规定,夫妻一方要求离婚的,可以由有关组织进行调解或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果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一)重婚或者与他人同居;(二)实施家庭暴力或者虐待、遗弃家庭成员;(三)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五)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一方被宣告失踪,另一方提起离婚诉讼的,应当准予离婚。经人民法院判决不准离婚后,双方又分居满一年,一方再次提起离婚诉讼的,应当准予离婚。这表明,判断是否准予离婚的关键在于夫妻感情是否破裂。 然后,说说缺席判决。缺席判决是指在一方当事人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法庭审理的情况下,法院依法作出的判决。在离婚案件里,即使被告缺席,法院也不会轻易作出判决。因为离婚案件涉及到人身关系,与财产纠纷等案件不同,不能简单地依据原告的一面之词来判决。 法院在进行缺席判决时,会综合多方面因素来判断夫妻感情是否破裂。一方面,法院会审查原告提供的证据,比如原告可以提供双方的聊天记录、分居证明、报警记录、医院诊断证明等,这些证据如果能证明存在民法典中规定的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法院会予以考虑。另一方面,法院也会结合案件的具体情况,比如双方的婚姻基础、婚后感情、离婚原因等进行判断。 如果原告提供的证据不足以证明夫妻感情破裂,或者法院根据现有情况无法认定夫妻感情确已破裂,那么即使是缺席判决,法院也可能不会判决离婚。而如果有充分证据表明夫妻感情已经破裂,符合法律规定的情形,法院则可能会判决准予离婚。 总之,无论是否缺席判决,法院都会依据法律规定,查看夫妻感情是否破裂,以此作为是否准予离婚的重要依据。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