question-icon 刑法数罪并罚适用原则有哪些?

我涉及了几个不同的案子,听说可能会数罪并罚。我不太清楚数罪并罚具体有啥适用原则,比如是把所有罪行的刑罚简单相加,还是有其他的计算方式呢?想了解下这方面的法律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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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数罪并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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数罪并罚是指一个人在判决宣告以前犯有数罪,或者在判决宣告以后、刑罚执行完毕以前,发现被判刑的犯罪分子在判决宣告以前还有其他罪没有判决,或者被判刑的犯罪分子在刑罚执行期间又犯新罪,人民法院对其数罪合并处罚的制度。以下为您详细介绍数罪并罚的适用原则。 首先是吸收原则。吸收原则是指在所犯数罪分别宣告的刑罚中,选择其中最重的一种刑罚作为执行的刑罚,其他较轻的刑罚被最重的刑罚所吸收,不予执行。例如,甲犯了故意杀人罪被判处死刑,同时又犯了盗窃罪被判处有期徒刑5年,此时就只执行死刑,有期徒刑5年被吸收不再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九条规定,数罪中有判处死刑或者无期徒刑的,采用吸收原则,只执行死刑或者无期徒刑。 其次是限制加重原则。限制加重原则是指以数罪中最重刑罚为基础,再在一定限度内对其予以加重作为执行刑罚的合并处罚规则。例如,乙犯了抢劫罪被判处有期徒刑8年,又犯了诈骗罪被判处有期徒刑6年,法院会在8年以上、14年(8 + 6)以下确定一个具体的刑期来执行。根据刑法第六十九条,判决宣告以前一人犯数罪的,除判处死刑和无期徒刑的以外,应当在总和刑期以下、数刑中最高刑期以上,酌情决定执行的刑期,但是管制最高不能超过三年,拘役最高不能超过一年,有期徒刑总和刑期不满三十五年的,最高不能超过二十年,总和刑期在三十五年以上的,最高不能超过二十五年。 最后是并科原则,也叫相加原则。它是指将数罪分别定罪量刑后,然后将各罪所处的刑罚相加在一起全部执行。比如,丙犯有侮辱罪被判处剥夺政治权利2年,又犯有抢劫罪被判处有期徒刑5年,那么就既要执行有期徒刑5年,又要执行剥夺政治权利2年。对于附加刑,一般采用并科原则。刑法第六十九条规定,数罪中有判处附加刑的,附加刑仍须执行,其中附加刑种类相同的,合并执行,种类不同的,分别执行。 综上所述,我国刑法中的数罪并罚原则是综合运用吸收原则、限制加重原则和并科原则,以适应不同的数罪情况,确保刑罚的公正和合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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