赠与合同订立需要遵循哪些原则?
在法律上,赠与合同是赠与人把自己的财产无偿给予受赠人,受赠人表示接受赠与的合同。而订立赠与合同需要遵循一些重要原则。
首先是平等原则。这意味着在赠与合同中,双方当事人的法律地位是平等的,任何一方都不能将自己的意志强加给另一方。无论是赠与人还是受赠人,在订立合同的过程中,都享有平等的权利和义务。就好比两个人在商量事情,谁也不能强迫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四条规定,民事主体在民事活动中的法律地位一律平等。这为赠与合同双方平等协商提供了法律依据。
其次是自愿原则。自愿原则强调当事人在订立赠与合同时,完全出于自己的真实意愿,不受任何强迫、威胁或欺诈。赠与人是心甘情愿地将财产赠与受赠人,受赠人也是自愿接受赠与。如果一方是在被胁迫的情况下订立合同,那么这个合同是可以被撤销的。《民法典》第五条规定,民事主体从事民事活动,应当遵循自愿原则,按照自己的意思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法律关系。
再者是公平原则。公平原则要求合同双方的权利和义务要对等,不能显失公平。在赠与合同中,虽然是无偿的,但也不能存在明显不合理的情况。例如,赠与人不能在赠与合同中附加过于苛刻的条件,使受赠人承担不合理的负担。《民法典》第六条规定,民事主体从事民事活动,应当遵循公平原则,合理确定各方的权利和义务。
还有诚实信用原则。这一原则要求 当事人在订立和履行赠与合同过程中,要诚实守信,不得隐瞒真实情况,不得欺诈对方。赠与人要如实告知赠与财产的状况,受赠人也要如实表达自己接受赠与的意愿。《民法典》第七条规定,民事主体从事民事活动,应当遵循诚信原则,秉持诚实,恪守承诺。
最后是合法原则。赠与合同的内容和订立程序都必须符合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不得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和他人的合法权益。如果赠与的财产是非法所得,或者赠与行为违反了法律的强制性规定,那么该赠与合同是无效的。《民法典》第一百五十三条规定,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但是,该强制性规定不导致该民事法律行为无效的除外。违背公序良俗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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