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标权的原始取得要遵循哪些原则?


商标权的原始取得是指商标所有人通过最初的途径获得商标权,而非基于他人既存的权利。在我国,商标权的原始取得需要遵循以下几个重要原则: 首先是自愿注册原则。这意味着商标使用人是否申请商标注册由自己决定。你可以根据自身的实际情况,选择是否将使用的商标进行注册。不过需要注意的是,只有经过注册的商标,才能获得商标专用权,受到法律的保护。如果不注册,虽然也可以使用该商标,但当他人抢先注册该商标后,原使用人就可能无法再继续使用该商标。《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四条规定,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在生产经营活动中,对其商品或者服务需要取得商标专用权的,应当向商标局申请商标注册。不以使用为目的的恶意商标注册申请,应当予以驳回。这体现了自愿注册原则,同时也打击了恶意注册行为。 其次是申请在先原则。当两个或者两个以上的商标注册申请人,在同一种商品或者类似商品上,以相同或者近似的商标申请注册的,初步审定并公告申请在先的商标。也就是说,谁先提出商标注册申请,谁就更有可能获得商标权。例如,甲和乙都想在服装类商品上注册“阳光”商标,甲在3月1日提出申请,乙在3月10日提出申请,那么按照申请在先原则,甲的申请会被优先考虑。《商标法》第三十一条明确规定,两个或者两个以上的商标注册申请人,在同一种商品或者类似商品上,以相同或者近似的商标申请注册的,初步审定并公告申请在先的商标;同一天申请的,初步审定并公告使用在先的商标,驳回其他人的申请,不予公告。 再者是优先权原则。根据《商标法》第二十五条规定,商标注册申请人自其商标在外国第一次提出商标注册申请之日起六个月内,又在中国就相同商品以同一商标提出商标注册申请的,依照该外国同中国签订的协议或者共同参加的国际条约,或者按照相互承认优先权的原则,可以享有优先权。另外,商标在中国政府主办的或者承认的国际展览会展出的商品上首次使用的,自该商品展出之日起六个月内,该商标的注册申请人可以享有优先权。比如,某企业的商标在国外首次提出注册申请后,在六个月内又在中国提出相同商标的注册申请,就可以按照优先权原则,以在国外首次申请的日期作为在中国的申请日期。 最后是诚实信用原则。这是民事活动的基本原则之一,在商标注册过程中也不例外。申请人在申请商标注册时,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不得通过不正当手段抢先注册他人已经使用并有一定影响的商标。《商标法》第七条规定,申请注册和使用商标,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商标使用人应当对其使用商标的商品质量负责。各级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应当通过商标管理,制止欺骗消费者的行为。如果违反诚实信用原则,恶意抢注他人商标,可能会面临商标被撤销等法律后果。 总之,了解并遵循这些商标权原始取得的原则,对于商标申请人顺利获得商标专用权、维护自身合法权益具有重要意义。在申请商标注册时,应当严格按照法律规定和相关原则进行操作,以确保商标申请的顺利进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