破产前保全的财产有优先偿还权吗?


在探讨破产前保全是否有优先偿还权这个问题之前,我们先来了解一下财产保全和破产清偿的基本概念。财产保全是指人民法院在利害关系人起诉前或者当事人起诉后,为保障将来的生效判决能够得到执行或者避免财产遭受损失,对当事人的财产或者争议的标的物,采取限制当事人处分的强制措施。而破产清偿则是在债务人被宣告破产后,按照法定的程序和顺序对其财产进行分配,以偿还债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规定的财产保全措施,目的主要是为了保证将来判决的执行,防止债务人在诉讼期间转移、隐匿财产等行为,并非赋予保全申请人优先受偿的权利。所以,一般情况下,破产前的财产保全并不具有优先偿还权。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明确了破产财产的清偿顺序。该法第一百一十三条规定,破产财产在优先清偿破产费用和共益债务后,依照下列顺序清偿:(一)破产人所欠职工的工资和医疗、伤残补助、抚恤费用,所欠的应当划入职工个人账户的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费用,以及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支付给职工的补偿金;(二)破产人欠缴的除前项规定以外的社会保险费用和破产人所欠税款;(三)普通破产债权。破产财产不足以清偿同一顺序的清偿要求的,按照比例分配。 由此可见,财产保全所涉及的债权通常属于普通破产债权,在破产清偿顺序中,要在破产费用、共益债务、职工工资等之后进行清偿。也就是说,即便在破产前对债务人的财产进行了保全,在破产程序中,也不能优先于上述法定优先顺序进行偿还。 不过,存在一些特殊情况,例如担保物权。根据《民法典》规定,债务人或者第三人有权处分的特定财产可以抵押、质押等方式设立担保物权。享有担保物权的债权人,在债务人破产时,就该特定财产享有优先受偿的权利。这里的担保物权和财产保全是不同的概念,担保物权是基于当事人之间的约定或者法律规定而设立的,具有法定的优先受偿效力。 综上所述,一般的破产前保全财产不具有优先偿还权,但如果涉及到担保物权等法定优先受偿的情况则另当别论。在企业破产等复杂的法律事务中,建议当事人及时咨询专业的法律人士,以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