投诉人要求赔偿、协调退款是否需要经过投诉人同意?
我之前向相关部门投诉了一家商家,之后商家提出要赔偿我,也在协商退款的事情。我不太清楚在这个过程中,赔偿和退款的具体操作是不是必须要经过我同意才行,我担心自己的权益得不到保障,想了解一下法律上是怎么规定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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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法律层面,投诉人要求赔偿以及协调退款的事宜通常是需要经过投诉人同意的。 这涉及到合同变更和意思自治的法律概念。意思自治简单来说,就是当事人可以按照自己的意愿来决定民事活动中的各种事项。在消费投诉这类情况中,投诉人因为自身权益受到损害而提出赔偿和退款要求,这是其维护自身合法权益的体现。商家与投诉人之间原本存在着消费合同关系,赔偿和退款的操作实际上是对这个合同的一种变更。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条规定,民事主体从事民事活动,应当遵循自愿原则,按照自己的意思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法律关系。也就是说,无论是赔偿的金额、方式,还是退款的具体安排等,都需要投诉人自愿作出同意的意思表示。如果未经投诉人同意,商家擅自决定赔偿或退款的相关事宜,这是不符合法律规定的,也侵犯了投诉人的自主决定权。 此外,《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也赋予了消费者自主选择商品或者服务的权利,以及获得公平交易条件的权利。在赔偿和退款问题上,消费者有权根据自己的实际损失和合理诉求来决定是否接受商家的方案。所以,只有经过投诉人同意,赔偿和退款的操作才具有合法合规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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