投诉终止调解后是否可以申请复议?


在探讨投诉终止调解后是否可以申请复议这个问题时,我们要先明确一些关键的法律概念。投诉通常是指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向相关部门反映问题、寻求解决的行为。而调解则是在第三方的主持下,促使双方当事人就争议事项达成和解的一种方式。当调解被终止,意味着调解程序结束,双方未能通过调解解决纠纷。 复议一般是指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行政机关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依法向特定行政机关提出重新审查该具体行政行为的申请。这里的关键在于判断投诉终止调解是否属于可复议的具体行政行为。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六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以依照本法申请行政复议:(一)对行政机关作出的警告、罚款、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责令停产停业、暂扣或者吊销许可证、暂扣或者吊销执照、行政拘留等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二)对行政机关作出的限制人身自由或者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等行政强制措施决定不服的;(三)对行政机关作出的有关许可证、执照、资质证、资格证等证书变更、中止、撤销的决定不服的;(四)对行政机关作出的关于确认土地、矿藏、水流、森林、山岭、草原、荒地、滩涂、海域等自然资源的所有权或者使用权的决定不服的;(五)认为行政机关侵犯合法的经营自主权的;(六)认为行政机关变更或者废止农业承包合同,侵犯其合法权益的;(七)认为行政机关违法集资、征收财物、摊派费用或者违法要求履行其他义务的;(八)认为符合法定条件,申请行政机关颁发许可证、执照、资质证、资格证等证书,或者申请行政机关审批、登记有关事项,行政机关没有依法办理的;(九)申请行政机关履行保护人身权利、财产权利、受教育权利的法定职责,行政机关没有依法履行的;(十)申请行政机关依法发放抚恤金、社会保险金或者最低生活保障费,行政机关没有依法发放的;(十一)认为行政机关的其他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 一般情况下,投诉终止调解本身不属于上述明确列举的可复议情形。因为调解通常是一种非强制性的纠纷解决方式,行政机关在调解过程中更多是起到居中协调的作用,其终止调解的行为并没有直接对当事人的权利义务产生实质性的影响,不属于具体行政行为。但是,如果在调解过程中,行政机关存在违反法定程序、滥用职权等行为,导致当事人合法权益受到侵害,那么当事人可以考虑以行政机关的这些违法行为为依据,看是否符合可复议的情形来申请复议。所以,投诉终止调解后能否申请复议,需要具体情况具体分析。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