question-icon 财产保险合同通知义务是什么?

我买了份财产保险合同,但是不太清楚里面提到的通知义务具体是啥。不知道在哪些情况下需要通知保险公司,不通知会有什么后果,也不知道通知的内容和方式都有啥要求。希望能有人给我详细讲讲这个财产保险合同的通知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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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财产保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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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产保险合同通知义务是指在财产保险合同履行过程中,投保人、被保险人等相关主体依照法律规定或者合同约定,将特定事项及时告知保险人的责任。下面我们从几个方面详细来了解。 首先,从通知义务的类型来看,包括危险增加通知义务。当保险标的的危险程度显著增加时,被保险人有义务及时通知保险人。这里所说的危险程度显著增加,是指保险合同订立时未曾预料或未予估计的危险状况的增加。例如,原本用于居住的房屋改为存放易燃物品的仓库,这就明显增加了房屋发生火灾等危险的可能性。《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五十二条规定,在合同有效期内,保险标的的危险程度显著增加的,被保险人应当按照合同约定及时通知保险人,保险人可以按照合同约定增加保险费或者解除合同。保险人解除合同的,应当将已收取的保险费,按照合同约定扣除自保险责任开始之日起至合同解除之日止应收的部分后,退还投保人。被保险人未履行前款规定的通知义务的,因保险标的的危险程度显著增加而发生的保险事故,保险人不承担赔偿保险金的责任。 其次是出险通知义务。当保险事故发生时,投保人、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知道保险事故发生后,应当及时通知保险人。及时通知保险人有利于保险人及时查勘现场、确定损失程度、收集相关证据等。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二十一条规定,投保人、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知道保险事故发生后,应当及时通知保险人。故意或者因重大过失未及时通知,致使保险事故的性质、原因、损失程度等难以确定的,保险人对无法确定的部分,不承担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但保险人通过其他途径已经及时知道或者应当及时知道保险事故发生的除外。 再者是复保险通知义务。复保险是指投保人对同一保险标的、同一保险利益、同一保险事故分别与两个以上保险人订立保险合同,且保险金额总和超过保险价值的保险。投保人有义务将复保险的有关情况通知各保险人。这是为了防止投保人通过复保险获得超过保险标的实际价值的赔偿,避免道德风险的发生。《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五十六条规定,重复保险的投保人应当将重复保险的有关情况通知各保险人。重复保险的各保险人按照其保险金额与保险金额总和的比例承担赔偿责任。 最后,通知义务的履行方式一般可以通过书面形式、口头形式等。但为了避免日后可能产生的纠纷,建议尽量采用书面形式,并保留好相关的通知凭证。在履行通知义务时,要确保通知内容准确、完整,包含必要的信息,如危险增加的情况、保险事故发生的时间、地点、经过等。总之,了解并履行财产保险合同通知义务对于维护保险合同双方的合法权益至关重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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