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金私募债法律服务合同的签订是否需要双方协商?
最近在处理基金私募债相关事务,涉及到法律服务合同签订这一块。不太清楚这个合同签订的时候,是不是一定得双方协商呀?想知道从法律层面来讲,有没有明确要求必须要双方进行协商才能签合同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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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金私募债法律服务合同的签订是需要双方协商的。 合同,简单来说,就是双方之间具有法律效力的一种约定。任何合同的订立,都得有两方参与,只有一方的话,合同成立的条件就不具备。并且,合同成立还要求双方都对合同内容表示同意。这就意味着,在签订基金私募债法律服务合同的时候,双方必须就合同里的各项条款进行充分沟通和商量。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四十三条规定,具备下列条件的民事法律行为有效:(一)行为人具有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二)意思表示真实;(三)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不违背公序良俗。其中“意思表示真实”就要求双方真实自愿地表达对合同内容的认可,这离不开双方的协商过程。只有双方充分协商,就合同各项条款达成一致意见后签订的基金私募债法律服务合同,才符合法律规定,才会受到法律保护。如果没有经过协商,一方强行要求另一方签订合同,这种情况下签订的合同可能因意思表示不真实而存在效力瑕疵,在后续履行过程中容易引发纠纷,且难以得到法律的有效支持。 相关概念: 基金私募债:是指以非公开方式向合格投资者募集资金设立的,约定在一定期限内还本付息的有价证券。 法律服务合同:是指服务提供方与接受方之间就提供法律服务事宜达成的具有权利义务内容的协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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