question-icon 女职工在孕期、产期、哺乳期间享有的特权有哪些?

我是一名怀孕的女职工,现在很担心工作和权益问题。想了解下在孕期、产期、哺乳期这几个阶段,法律规定我们女职工能享有哪些特殊权益呢?这些权益对我接下来的生活和工作很重要,希望能有详细解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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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三期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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女职工在孕期、产期、哺乳期(通常简称为“三期”)享有一系列特殊权益,这是法律为了保护女职工在特殊生理时期的合法权益而作出的规定。下面我们来详细了解一下。 首先,在孕期,女职工享有以下权益。根据《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第六条,女职工在孕期不能适应原劳动的,用人单位应当根据医疗机构的证明,予以减轻劳动量或者安排其他能够适应的劳动。对怀孕7个月以上的女职工,用人单位不得延长劳动时间或者安排夜班劳动,并应当在劳动时间内安排一定的休息时间。这意味着,如果怀孕的女职工因为身体原因不能胜任原来的工作,单位要给她换合适的工作;怀孕7个月以上的,单位不能让她加班或者上夜班,还要给她安排休息时间。 其次,关于产期,女职工享有产假权益。依据《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第七条,女职工生育享受98天产假,其中产前可以休假15天;难产的,增加产假15天;生育多胞胎的,每多生育1个婴儿,增加产假15天。女职工怀孕未满4个月流产的,享受15天产假;怀孕满4个月流产的,享受42天产假。在产假期间,女职工依法享受生育津贴,对已经参加生育保险的,按照用人单位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标准由生育保险基金支付;对未参加生育保险的,按照女职工产假前工资的标准由用人单位支付。这就保障了女职工在生育期间有足够的时间恢复身体,并且有相应的经济收入。 最后,在哺乳期,女职工也有相应的权益。《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第九条规定,用人单位不得延长哺乳期女职工的劳动时间或者安排夜班劳动。用人单位应当在每天的劳动时间内为哺乳期女职工安排1小时哺乳时间;女职工生育多胞胎的,每多哺乳1个婴儿每天增加1小时哺乳时间。这保证了女职工有时间哺乳婴儿,同时也不会因为哺乳而过度影响工作。 此外,《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二条规定,女职工在孕期、产期、哺乳期的,用人单位不得依照本法第四十条、第四十一条的规定解除劳动合同。这就避免了女职工在“三期”被随意辞退,保障了她们的职业稳定性。 综上所述,法律为女职工在孕期、产期、哺乳期提供了多方面的权益保障,这些权益是女职工依法应得的,用人单位必须严格遵守。如果女职工的这些权益受到侵害,可以通过合法途径维护自己的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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