女职工在孕期、产期、哺乳期间享有的特权有哪些?


女职工在孕期、产期、哺乳期这“三期”内,法律为保障其合法权益,赋予了她们一系列特殊权益。下面为你详细介绍这些权益及其对应的法律依据。 首先是孕期权益。女职工在孕期不能适应原劳动的,用人单位应根据医疗机构的证明,予以减轻劳动量或者安排其他能够适应的劳动。对怀孕7个月以上的女职工,用人单位不得延长劳动时间或者安排夜班劳动,并应当在劳动时间内安排一定的休息时间。怀孕女职工在劳动时间内进行产前检查,所需时间计入劳动时间。依据《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第六条,这些规定保障了怀孕女职工在工作中能得到适当的照顾,保证其自身和胎儿的健康。 其次是产期权益。女职工生育享受98天产假,其中产前可以休假15天;难产的,增加产假15天;生育多胞胎的,每多生育1个婴儿,增加产假15天。女职工怀孕未满4个月流产的,享受15天产假;怀孕满4个月流产的,享受42天产假。在产假期间,女职工依法享受生育津贴。生育津贴按照职工所在用人单位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计发。这些规定在《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第七条和第八条中有明确体现,确保了女职工在生育期间能有足够的时间恢复身体,同时也保障了其经济收入。 最后是哺乳期权益。用人单位应当在每天的劳动时间内为哺乳期女职工安排1小时哺乳时间;女职工生育多胞胎的,每多哺乳1个婴儿每天增加1小时哺乳时间。用人单位不得因女职工怀孕、生育、哺乳降低其工资、予以辞退、与其解除劳动或者聘用合同。这是根据《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第九条和第五条的规定,保障了女职工在哺乳期能够兼顾工作和哺乳婴儿。 总之,女职工在“三期”内的这些权益是受到法律严格保护的。如果用人单位侵犯了女职工在“三期”内的合法权益,女职工可以通过与用人单位协商、向劳动监察部门投诉、申请劳动仲裁等方式来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