question-icon 取保候审工作中存在哪些问题以及有什么改进方法?

我涉及一个案子,现在处于取保候审阶段。在这个过程中,我感觉好像有些流程不太顺畅,比如手续办理感觉有点繁琐,时间也比较长。我想了解下在取保候审工作里通常会存在哪些问题,又有什么改进的办法呢,这样也能让我心里更有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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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取保候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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取保候审是指在刑事诉讼中,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和人民法院等司法机关对未被逮捕或逮捕后需要变更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为防止其逃避侦查、起诉和审判,责令其提出保证人或者交纳保证金,并出具保证书,保证随传随到,对其不予羁押或暂时解除其羁押的一种强制措施。 在取保候审工作中,存在着一些较为常见的问题。从适用条件方面来看,法律规定的取保候审适用条件比较笼统。《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规定了可以取保候审的情形,像可能判处管制、拘役或者独立适用附加刑的;可能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等。然而,‘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这样的表述比较模糊,在实际操作中,不同的司法人员可能有不同的理解,这就容易导致适用标准不统一的问题。有些地方可能会从严把握,而有些地方又相对宽松。 从保证方式上,保证金的收取和管理缺乏统一规范。虽然《刑事诉讼法》规定了可以责令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交纳保证金,但对于保证金的具体数额确定标准、收取方式以及退还程序等方面,没有详细的规定。这就使得在实践中,不同地区甚至不同案件之间,保证金的数额差异很大,容易引发当事人的质疑。 监督考察机制也存在不足。被取保候审人在取保候审期间需要遵守一定的规定,如住址、工作单位和联系方式发生变动的,在二十四小时以内向执行机关报告;在传讯的时候及时到案等。但目前对于被取保候审人的监督主要依赖于执行机关的不定期检查和传讯,缺乏有效的实时监控手段,难以全面掌握被取保候审人的动态,导致部分被取保候审人可能违反规定而未被及时发现。 针对这些问题,可以采取相应的改进方法。对于适用条件,应该进一步细化标准。相关部门可以出台具体的司法解释或者指导意见,明确‘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判断因素,比如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平时表现、犯罪情节的轻重、是否有固定住所等,让司法人员在操作时有更明确的依据。 在保证金方面,要建立统一的保证金管理体系。制定详细的保证金收取、管理和退还办法,明确保证金数额的确定应当综合考虑保证诉讼活动正常进行的需要,被取保候审人的社会危险性,案件的性质、情节,可能判处刑罚的轻重,被取保候审人的经济状况等情况。同时,设立专门的保证金管理账户,确保保证金的收取、存储和退还都规范透明。 对于监督考察机制,要引入现代化的技术手段。例如利用电子监控设备、定位系统等,对被取保候审人的行动进行实时监控,这样可以及时发现并制止被取保候审人的违规行为,保障刑事诉讼的顺利进行。另外,还可以充分发挥社区、基层组织的作用,协助执行机关进行监督考察,形成全社会共同参与的监督网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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