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司法实践中适用取保候审存在哪些问题?


取保候审是指在刑事诉讼中,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和人民法院等司法机关对未被逮捕或逮捕后需要变更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为防止其逃避侦查、起诉和审判,责令其提出保证人或者交纳保证金,并出具保证书,保证随传随到,对其不予羁押或暂时解除其羁押的一种强制措施。 在司法实践中,适用取保候审存在着多方面的问题。从申请条件来看,《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规定了可以取保候审的情形,如可能判处管制、拘役或者独立适用附加刑的;可能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等。然而,在实际操作中,对于“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判断标准并不明确。不同的司法人员可能有不同的理解和判断,这就导致了在一些案件中,符合法定条件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却无法顺利申请到取保候审。有的司法人员可能过于谨慎,担心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在取保候审期间会实施新的犯罪、干扰证人作证等,从而拒绝取保候审申请。 在执行过程中,保证金的收取和管理存在不规范的情况。法律规定保证金的数额应当根据案件的性质、情节、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经济状况等因素综合确定。但在实际中,部分司法机关收取保证金的标准不统一,存在随意性。而且,对于保证金的退还,有的司法机关存在拖延的现象,这给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及其家属带来了不必要的困扰。另外,保证人的保证责任落实不到位。法律要求保证人要监督被保证人遵守规定,发现被保证人可能发生或者已经发生违反规定的行为的,应当及时向执行机关报告。但在实践中,很多保证人并没有真正履行监督义务,司法机关也缺乏有效的监督和约束机制。 在后续监管方面,存在监管漏洞。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在取保候审期间需要遵守一系列规定,如住址、工作单位和联系方式发生变动的,在二十四小时以内向执行机关报告;在传讯的时候及时到案等。但由于监管力量有限,执行机关很难对每一个被取保候审的人进行实时、有效的监管。一些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能会违反规定,擅自离开所居住的市、县,甚至逃避侦查和审判,而执行机关难以及时发现和处理。同时,对于违反取保候审规定的处罚力度不够,难以起到足够的威慑作用。 综上所述,在司法实践中适用取保候审存在着申请条件判断不明确、执行不规范以及监管不到位等问题。这些问题需要通过进一步完善法律规定、加强司法人员的培训和监督等措施来加以解决,以确保取保候审制度能够更好地发挥其作用。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