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身伤残鉴定标准存在哪些问题?


人身伤残鉴定标准在实际应用中存在着诸多问题,以下为您详细分析。 首先是标准不统一的问题。目前,我国在不同领域适用着不同的人身伤残鉴定标准。例如在工伤领域,适用《劳动能力鉴定职工工伤与职业病致残等级》;在普通人身损害案件中,适用《人体损伤致残程度分级》。这种多标准并存的情况,容易导致在不同案件中出现“同伤不同残”的现象。比如同样是一处骨折,在工伤鉴定和普通人身损害鉴定中,可能会得出不同的伤残等级结论。这不仅让当事人难以理解,也损害了法律的公平正义和权威性。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公平原则的要求,法律适用应当统一且公平,多标准并存显然与此相悖。 其次,鉴定标准的条款存在模糊性。部分鉴定标准的条款表述不够清晰明确,给鉴定人员留下了较大的自由裁量空间。例如一些关于功能障碍程度的描述,没有明确具体的量化指标,不同的鉴定人员可能会基于自己的理解和经验做出不同的判断。这就可能导致在相同或相似的损伤情况下,出现不同的鉴定结果。这不利于当事人权益的保障,也容易引发争议和纠纷。根据《司法鉴定程序通则》的规定,鉴定应当遵循客观、公正、科学的原则,而条款模糊性显然违背了这一要求。 再者,鉴定标准的更新滞后问题也较为突出。随着医学技术的不断发展和进步,新的治疗方法和手段不断涌现,很多损伤的治疗效果和预后情况都发生了变化。然而,现有的人身伤残鉴定标准可能没有及时跟上医学发展的步伐,导致一些鉴定结果不能准确反映伤者的实际情况。例如,某些过去被认为是严重伤残的损伤,现在通过先进的治疗技术可以得到较好的恢复,但鉴定标准可能仍然按照旧的情况进行评定。这对伤者来说是不公平的,也不符合社会发展的实际需求。 此外,不同鉴定机构之间的水平差异也会影响鉴定结果。由于鉴定机构的设备条件、人员专业素质等存在差异,可能会导致在不同鉴定机构进行鉴定时得出不同的结论。一些不具备专业能力的鉴定机构可能会做出不准确的鉴定,这不仅会给当事人带来不必要的麻烦,也会影响司法的公信力。《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司法鉴定管理问题的决定》对鉴定机构和鉴定人员的资质有明确规定,但实际执行中仍存在监管不到位的情况。 总之,人身伤残鉴定标准存在的这些问题,需要引起我们的重视,相关部门应不断完善和改进鉴定标准,提高鉴定的科学性、公正性和准确性,以更好地保障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