question-icon 新婚姻法中不动产分割存在哪些问题?

我和我爱人正在考虑离婚,涉及到房产等不动产的分割。听说新婚姻法对不动产分割有新规定,我不太清楚具体情况,想了解在新婚姻法下,不动产分割可能会存在哪些问题,比如分割原则、特殊情况处理等方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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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不动产分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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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新婚姻法(这里主要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中,不动产分割是离婚案件里经常会遇到且比较复杂的问题,以下为您详细阐述其中存在的一些常见问题。 首先是婚前购房婚后还贷的分割问题。若一方在婚前以个人财产支付首付款并在银行贷款,婚后用夫妻共同财产还贷,不动产登记于首付款支付方名下的,离婚时该不动产由双方协议处理。依前款规定不能达成协议的,人民法院可以判决该不动产归登记一方,尚未归还的贷款为不动产登记一方的个人债务。双方婚后共同还贷支付的款项及其相对应财产增值部分,离婚时应根据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七条第一款规定的原则,由不动产登记一方对另一方进行补偿。这里的法律依据是《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七十八条。通俗来讲,就是婚前付首付买房的一方,房子可能归其所有,但要对另一方婚后共同还贷及增值部分进行补偿。 其次是父母出资购房的分割问题。当事人结婚前,父母为双方购置房屋出资的,该出资应当认定为对自己子女个人的赠与,但父母明确表示赠与双方的除外。当事人结婚后,父母为双方购置房屋出资的,依照约定处理;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按照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二条第一款第四项规定的原则处理,即属于夫妻共同财产。这依据的是《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二十九条。比如,婚前一方父母出资买房,没明确说给双方的,就视为给自己孩子的;婚后出资买房,有约定按约定,没约定一般算夫妻共同财产。 还有婚后购买但登记在一方名下的不动产分割问题。很多时候夫妻婚后用共同财产购买房屋,却只登记在一方名下。这种情况下,该房屋仍属于夫妻共同财产,离婚时原则上应平均分割。根据《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二条规定,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一般归夫妻共同所有。所以不能仅仅因为登记在一方名下,就认为是登记方的个人财产。 另外,对于一些特殊性质的不动产,如农村宅基地房屋,其分割更为复杂。宅基地房屋的取得与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相关,离婚时既要考虑房屋的建造出资情况,也要考虑宅基地的使用权益。由于农村宅基地的特殊性,相关法律规定和政策也比较复杂,目前并没有统一明确的具体操作规则。 最后,不动产分割还涉及到房屋增值部分的计算问题。在司法实践中,对于房屋增值部分的计算方法存在多种观点和计算方式。有的采用成本法,有的采用市场比较法等。不同的计算方法可能会导致分割结果有较大差异,这也给不动产分割带来了一定的不确定性。 综上所述,新婚姻法下不动产分割存在诸多复杂问题,涉及不同的情形和法律规定,在实际处理时需要根据具体情况进行分析和判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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