现行刑法对滥用公司证券职权罪既遂的量刑标准是怎样的?
我在学习刑法相关知识时,对滥用公司证券职权罪既遂的量刑标准不太清楚。想具体了解下不同情节下对应的量刑情况,以及判断此罪量刑时主要考虑哪些因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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滥用公司证券职权罪既遂的量刑标准,需要根据不同情形来确定,以下为你详细介绍: 首先,明确此罪的主体是国家有关主管部门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当这些人员徇私舞弊,滥用职权,对不符合法律规定条件的公司设立、登记申请或者股票、债券发行、上市申请,予以批准或者登记,致使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法律依据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四百零三条。 其次,如果是上级部门强令登记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实施前款行为的,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同样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也就是说,上级部门强令实施该行为的直接负责主管人员,也是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需要注意的是,关于此罪的立案标准也有明确规定,比如造成直接经济损失50万元以上的;工商管理部门的工作人员对不符合条件的公司设立、登记申请违法予以批准、登记,严重扰乱市场秩序的等多种情形,一旦符合这些情形,就可能按照上述量刑标准进行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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