滥用公司证券职权罪的量刑法律规定是怎样的?
我在学习相关法律知识时,对滥用公司证券职权罪的具体量刑情况不太清楚。比如在什么情形下会被认定为该罪,具体的量刑幅度如何界定等,希望能得到详细的解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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滥用公司证券职权罪是一种较为严重的职务犯罪行为,下面为你详细介绍其量刑法律规定及相关情况。 首先,从犯罪主体来看,该罪的主体是国家有关主管部门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这里的“有关主管部门”是指负责对公司设立、登记申请或者股票、债券发行、上市申请的条件是否符合法律规定予以审核、批准或者登记的国家机关。 其次,在客观行为方面,表现为徇私舞弊、滥用职权,对不符合法律规定条件的公司设立、登记申请或者股票、债券发行、上市申请,予以批准或者登记,并且致使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损失。例如,在公司设立审批中,明知申请公司不符合法定的注册资本、人员构成等条件,却违规予以批准,最终导致公共财产受损等后果。 关于量刑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四百零三条,国家有关主管部门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徇私舞弊,滥用职权,对不符合法律规定条件的公司设立、登记申请或者股票、债券发行、上市申请,予以批准或者登记,致使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如果是上级部门强令登记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实施该罪的,则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依照上述规定处罚。 另外,在立案标准上,存在多种情形会被立案追诉。比如,工商管理部门的工作人员对不符合法律规定条件的公司设立、登记申请,违法予以批准、登记,严重扰乱市场秩序的;金融证券管理机构工作人员对不符合法律规定条件的股票、债券发行、上市申请,违法予以批准,严重损害公众利益,或者严重扰乱金融秩序的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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