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新进行司法鉴定的程序是怎样的?


司法鉴定是指在诉讼活动中鉴定人运用科学技术或者专门知识对诉讼涉及的专门性问题进行鉴别和判断并提供鉴定意见的活动。当当事人对原司法鉴定结果有异议,希望重新进行司法鉴定时,需要遵循一定的程序。 首先,要明确重新鉴定需要满足的条件。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四十条,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准许重新鉴定:鉴定人不具备相应资格的;鉴定程序严重违法的;鉴定意见明显依据不足的;鉴定意见不能作为证据使用的其他情形。此外,对于有缺陷的鉴定结论,可以通过补充鉴定、重新质证或者补充质证等方法解决的,不予重新鉴定。这意味着,如果只是对鉴定结果有一些小的疑问,而不满足上述法定情形,可能无法获得重新鉴定的许可。 接下来是申请重新鉴定的主体和方式。一般来说,当事人可以向法院提出重新鉴定的申请。在申请时,应当提交书面的申请书,详细说明申请重新鉴定的理由,比如指出原鉴定中存在的鉴定人资格问题、程序违法之处或者依据不足的情况等,并提供相应的证据支持自己的主张。法院会对申请进行审查,判断是否符合重新鉴定的条件。 如果法院准许重新鉴定,会启动选择鉴定机构的程序。根据相关规定,当事人可以协商确定具备相应资格的鉴定人;协商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指定。在选择鉴定机构时,要考虑其资质、信誉和专业能力等因素,以确保重新鉴定的结果具有公正性和权威性。 重新鉴定的过程与初次鉴定类似,鉴定机构会按照相应的鉴定标准和规范,对相关事项进行鉴定。鉴定过程中,当事人应当配合鉴定机构的工作,提供必要的材料和信息。最后,鉴定机构会出具新的鉴定意见,并将其提交给法院。法院会根据重新鉴定的结果,结合案件的其他证据,对案件进行综合判断。 总之,重新进行司法鉴定是一个严肃的法律程序,需要严格按照法律规定进行。当事人在申请重新鉴定时,要充分了解相关的法律规定和程序要求,以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