监外执行有怎样的程序?


监外执行是指被判处有期徒刑、拘役的罪犯,本应在监狱或其他执行场所服刑,但由于出现了法律规定的某种特殊情形,不适宜在监狱内执行刑罚,而暂时采取的一种变通执行方法。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五条规定,对被判处有期徒刑或者拘役的罪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暂予监外执行:(一)有严重疾病需要保外就医的;(二)怀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三)生活不能自理,适用暂予监外执行不致危害社会的。对被判处无期徒刑的罪犯,有前款第二项规定情形的,可以暂予监外执行。对适用保外就医可能有社会危险性的罪犯,或者自伤自残的罪犯,不得保外就医。对罪犯确有严重疾病,必须保外就医的,由省级人民政府指定的医院诊断并开具证明文件。 申请监外执行的程序一般如下:首先,由罪犯本人或者其亲属、监护人向监狱、看守所提出书面申请。如果是在交付执行前,暂予监外执行由交付执行的人民法院决定;在交付执行后,暂予监外执行由监狱或者看守所提出书面意见,报省级以上监狱管理机关或者设区的市一级以上公安机关批准。 监狱、看守所会对申请进行审核,他们会根据相关法律规定和实际情况,判断罪犯是否符合监外执行的条件。审核过程中,可能会要求罪犯提供相关的证明材料,比如医院的诊断证明、病历等。 如果监狱、看守所审核通过,会将相关材料报送至有权批准的机关。对于监狱管理机关批准的情况,监狱会制作暂予监外执行决定书,并及时送达罪犯居住地的县级司法行政机关社区矫正机构。对于公安机关批准的情况,看守所也会将相关材料送达至罪犯居住地的社区矫正机构。 罪犯居住地的社区矫正机构会对罪犯进行监督管理。在监外执行期间,罪犯需要遵守相关的规定,定期向社区矫正机构报告自己的情况。如果罪犯在监外执行期间违反规定,可能会被收监执行。当监外执行的情形消失后,如果罪犯刑期未满,应当及时收监。如果刑期已满,则不再收监。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