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愿离婚协议书能否注销?
我和前妻签了自愿离婚协议书,也办理了离婚手续。但现在我觉得协议里有些条款不合理,想把这份协议书注销,不知道在法律上是否可行,希望了解相关规定和操作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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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愿离婚协议书一般情况下是不能注销的。自愿离婚协议书是夫妻双方在自愿、平等的基础上,就离婚相关事宜,如子女抚养、财产分割、债务处理等达成的书面协议。当夫妻双方依据该协议办理了离婚登记手续后,离婚协议书就具有了法律效力。 从法律性质上来说,离婚协议书是一种附条件生效的合同,所附条件就是办理离婚登记。一旦条件成就,合同生效,双方都需要按照协议的内容履行各自的义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六条规定,夫妻双方自愿离婚的,应当签订书面离婚协议,并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离婚登记。离婚协议应当载明双方自愿离婚的意思表示和对子女抚养、财产以及债务处理等事项协商一致的意见。 如果一方想要改变离婚协议的内容,通常需要与对方协商一致,并签订新的协议。若协商不成,只有在存在法定情形时,才可以向法院请求变更或撤销该协议。例如,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七十条规定,夫妻双方协议离婚后就财产分割问题反悔,请求撤销财产分割协议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人民法院审理后,未发现订立财产分割协议时存在欺诈、胁迫等情形的,应当依法驳回当事人的诉讼请求。这意味着,如果不存在欺诈、胁迫等法定情形,法院一般不会支持当事人撤销离婚协议的请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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