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侦大队报案的流程是什么?


经侦大队主要负责经济犯罪案件的侦查工作,当公民发现经济犯罪线索或自身遭遇经济犯罪时,可以向经侦大队报案。下面为您详细介绍经侦大队的报案流程。 首先是报案前的准备。在前往经侦大队报案之前,要尽可能收集与案件相关的证据材料。证据可以是书面文件,比如合同、协议、发票、收据等,这些能证明经济活动的存在和具体内容;也可以是电子数据,像聊天记录、转账记录、电子邮件等,它们能反映经济往来的细节。此外,还需整理案件的详细情况,包括事情发生的时间、地点、涉及的人物和具体经过等。 接着是前往经侦大队。报案人可以直接到当地经侦大队的办公地点进行报案。到达后,一般需要先向值班民警说明来意,填写报案表格。表格内容通常包括报案人的基本信息,如姓名、性别、年龄、联系方式等,以及案件的简要情况。 之后是接受询问与笔录。报案人填写完表格后,经侦大队会安排民警对报案人进行详细询问。民警会根据报案人提供的信息和案件情况进行提问,报案人要如实、准确地回答问题。民警会将询问内容记录下来,形成笔录,笔录完成后会让报案人核对并签字确认。 然后是立案审查。经侦大队在接受报案后,会对案件进行立案审查。根据《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第一百七十八条,公安机关接受案件后,经审查,认为有犯罪事实需要追究刑事责任,且属于自己管辖的,经县级以上公安机关负责人批准,予以立案;认为没有犯罪事实,或者犯罪事实显著轻微不需要追究刑事责任,或者具有其他依法不追究刑事责任情形的,经县级以上公安机关负责人批准,不予立案。审查期限一般在七日以内,但对于重大、复杂线索,经县级以上公安机关负责人批准,立案审查期限可延长至三十日;特别重大、复杂线索,经地(市)级以上公安机关负责人批准,立案审查期限可延长至六十日。 最后是立案结果通知。如果经审查决定立案,经侦大队会制作立案决定书,并在决定立案之日起三日内将立案决定书复印件送达报案人。如果决定不予立案,也会制作不予立案通知书,并在三日以内送达报案人。报案人如果对不予立案决定不服,可以在收到不予立案通知书后七日以内向作出决定的公安机关申请复议;公安机关应当在收到复议申请后三十日以内作出决定,并将决定书送达控告人。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