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案件转行政处罚的流程是怎样的?


刑事案件转行政处罚是指在司法实践中,原本按照刑事诉讼程序处理的案件,由于某些法定情形的出现,不再符合刑事立案标准,从而转为适用行政处罚程序来处理。 当司法机关在办理刑事案件过程中,发现案件存在不应追究刑事责任的情况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六条的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追究刑事责任,已经追究的,应当撤销案件,或者不起诉,或者终止审理,或者宣告无罪: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不认为是犯罪的;犯罪已过追诉时效期限的;经特赦令免除刑罚的;依照刑法告诉才处理的犯罪,没有告诉或者撤回告诉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死亡的;其他法律规定免予追究刑事责任的。 如果案件符合上述情况,司法机关就会作出相应的处理决定。对于公安机关来说,如果在侦查阶段发现案件不应追究刑事责任,应当撤销案件。之后,如果认为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应当将案件移送至有管辖权的行政机关。例如,在一些轻微的盗窃案件中,如果盗窃金额未达到盗窃罪的立案标准,但违反了治安管理的相关规定,公安机关就会撤销刑事案件,并将案件移交给治安管理部门进行行政处罚。 行政机关在收到移送的案件后,会按照行政处罚的程序进行处理。首先,行政机关需要进行立案,对案件进行初步审查,确定是否符合立案条件。立案后,行政机关会展开调查取证工作,收集与案件相关的证据,以查明案件事实。调查过程中,行政机关需要遵循法定的程序,保障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在调查终结后,行政机关会根据查明的事实和证据,依法作出行政处罚决定。行政处罚的种类包括警告、罚款、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责令停产停业、暂扣或者吊销许可证、暂扣或者吊销执照、行政拘留等。行政机关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时,需要根据案件的具体情况,选择合适的处罚种类和幅度。 最后,行政机关会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并告知当事人享有的权利,如申请行政复议、提起行政诉讼等权利。当事人对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法定期限内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