加工方将工作交给第三人,定作方不支付费用是否算违约?


在加工承揽合同中,加工方将工作交给第三人完成,定作方不支付费用是否构成违约,需要分情况来看。 首先,我们要了解一下加工承揽合同。加工承揽合同是指承揽人按照定作人的要求完成工作,交付工作成果,定作人给付报酬的合同。这里面,定作人有获得符合要求的工作成果的权利,而承揽人则有亲自完成主要工作的义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七百七十二条规定,承揽人应当以自己的设备、技术和劳力,完成主要工作,但是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承揽人将其承揽的主要工作交由第三人完成的,应当就该第三人完成的工作成果向定作人负责;未经定作人同意的,定作人也可以解除合同。这就意味着,如果加工方未经定作人同意,擅自将主要工作交给第三人完成,定作人是有权利采取一定措施的。 如果加工方未经定作人同意,把主要工作交给第三人完成,定作人在发现后不支付费用,这种情况通常不算违约。因为加工方的行为已经违反了亲自完成主要工作的义务,定作人有权行使抗辩权。抗辩权就是指在合同履行过程中,一方当事人在一定条件下可以对抗对方的请求权,暂时拒绝履行自己的义务。在这种情况下,定作人可以认为加工方没有按照合同约定履行义务,所以自己有权不支付费用。 然而,如果加工方将辅助工作交给第三人完成,根据《民法典》第七百七十三条规定,承揽人可以将其承揽的辅助工作交由第三人完成。承揽人将其承揽的辅助工作交由第三人完成的,应当就该第三人完成的工作成果向定作人负责。也就是说,加工方将辅助工作转包是被允许的,此时定作人以加工方转包为由不支付费用,就可能构成违约。 此外,如果合同中对加工方转包工作有特别约定,比如明确允许加工方转包,或者对转包的条件、程序等有规定,那么就需要按照合同约定来处理。如果定作人违反合同约定不支付费用,也会构成违约。 总之,加工方将工作交给第三人,定作方不支付费用是否违约,要综合考虑加工方转包的是主要工作还是辅助工作、是否经过定作人同意以及合同的具体约定等因素。在遇到这种情况时,双方最好先进行协商沟通,协商不成的,可以通过法律途径解决。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