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民检察院听证工作有哪些规定?
我想知道人民检察院在开展听证工作时,具体有哪些规定和要求。我不太清楚听证的流程、适用范围以及参与人员等方面的内容,希望能得到详细的解答,好让我对检察院的听证工作有更清晰的认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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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民检察院听证工作是指人民检察院对于符合条件的案件,组织召开听证会,就事实认定、法律适用和案件处理等问题听取听证员和其他参加人意见的案件审查活动。 《人民检察院听证工作规定》对听证工作作出了系统规定。在适用范围上,检察院办理羁押必要性审查案件、拟不起诉案件、刑事申诉案件、民事诉讼监督案件、行政诉讼监督案件、公益诉讼案件等,在事实认定、法律适用、案件处理等方面存在较大争议,或者有重大社会影响,需要当面听取当事人和其他相关人员意见的,经检察长批准,可以召开听证会。 在听证的流程方面,一般包括听证准备、听证召开等阶段。听证准备阶段,检察院要确定听证员、时间、地点等事项,并通知当事人及其他参加人。听证召开时,由主持人宣布听证纪律、介绍听证员等情况,然后当事人陈述、出示证据、进行辩论等,听证员可以提问并发表意见。 关于听证员,应当从司法行政机关建立的听证员库中随机选取,确保听证的公正性和专业性。听证员根据听证情况,独立发表意见,人民检察院应当充分考虑听证员的意见,并在案件处理中予以体现。 《人民检察院听证工作规定》的实施,有利于保障当事人合法权益,促进司法公开,提升司法公信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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