检察机关矛盾纠纷化解路径有哪些?


检察机关在矛盾纠纷化解中扮演着重要角色,有多种路径可以采用。 首先是刑事和解。刑事和解是指在刑事诉讼过程中,通过调停人或其他组织使被害人与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直接沟通、共同协商,双方达成民事赔偿和解协议后,司法机关根据案件的具体情况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不再追究刑事责任或从轻减轻刑事责任的诉讼活动。依据《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相关规定,对于一些轻微刑事案件,犯罪嫌疑人真诚悔罪,通过向被害人赔偿损失、赔礼道歉等方式获得被害人谅解,被害人自愿和解的,双方当事人可以和解。检察机关可以主持制作和解协议书,对和解的自愿性、合法性进行审查,并主持制作和解协议书,这有助于修复被犯罪破坏的社会关系,化解双方矛盾。 其次是支持起诉。当弱势群体的合法权益受到侵害,因经济困难、诉讼能力不足等原因不能或不敢提起诉讼时,检察机关可以支持受侵害的单位或者个人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规定,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对损害国家、集体或者个人民事权益的行为,可以支持受损害的单位或者个人向人民法院起诉。检察机关通过提供法律咨询、协助收集证据等方式支持起诉,帮助弱势群体维护自身权益,化解矛盾纠纷。 再者是行政争议实质性化解。在行政诉讼中,检察机关通过开展调查核实、公开听证、促成和解等工作,推动行政机关依法履职,解决行政相对人的合理诉求,实质性化解行政争议。最高人民检察院发布的相关文件强调了检察机关在行政争议实质性化解中的重要作用,这可以避免当事人陷入“程序空转”,节约司法资源,同时促进政府依法行政,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 另外,检察建议也是重要的路径。检察机关在办案过程中,发现有关单位在制度、管理等方面存在漏洞或问题,可能引发矛盾纠纷时,可以向有关单位提出检察建议,督促其完善制度、加强管理、改进工作。这从源头上预防和减少矛盾纠纷的发生,依据《人民检察院检察建议工作规定》,检察建议具有规范性和权威性,有关单位应当在规定的期限内书面回复落实情况。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