省政府规章和市级地方性法规冲突时该如何解决?
我在处理一些事务时,发现遇到了省政府规章和市级地方性法规规定不一致的情况。这让我很困惑,不知道该遵循哪个规定才是合法合规的。我想了解一下,在法律层面上,当出现这种冲突时,具体是按照什么方式来解决的呢?
张凯执业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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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法律体系中,省政府规章是由省级人民政府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省、自治区、直辖市的地方性法规制定的规范性文件;市级地方性法规是由设区的市的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根据本市的具体情况和实际需要,在不同宪法、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省、自治区的地方性法规相抵触的前提下制定的规范性文件。
当省政府规章和市级地方性法规发生冲突时,需要分情况来解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立法法》第九十五条规定,地方性法规与部门规章之间对同一事项的规定不一致,不能确定如何适用时,由国务院提出意见,国务院认为应当适用地方性法规的,应当决定在该地方适用地方性法规的规定;认为应当适用部门规章的,应当提请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裁决。虽然这里说的是地方性法规与部门规章的冲突,但对于省政府规章和市级地方性法规的冲突解决有一定的借鉴意义。
一般而言,如果是同一事项规定不一致,首先由省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进行处理。省级人大常委会在审查时,会综合考虑立法的目的、上位法的规定以及当地的实际情况等因素。如果省级人大常委会认为市级地方性法规更能适应本市的特殊情况和实际需要,并且不与上位法相抵触,那么会优先适用市级地方性法规;若认为省政府规章更符合整体利益和统一要求,会要求适用省政府规章。
此外,如果在实际案件的司法审判中遇到这种冲突,法院通常会依据相关的法律适用规则来进行判 断。法院会对两者进行合法性和合理性审查,在遵循上位法优先、特别法优先、新法优先等原则的基础上,做出公正的裁判。如果法院也难以确定如何适用,会按照法定程序提请有权机关进行裁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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