question-icon 《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八十九条第一款是怎样规定的?

我在涉及治安相关事情时,听说有个治安证据保全的第八十九条第一款。我不太清楚这个条款具体是说什么的,想知道它的详细内容是什么,对我在实际生活中遇到的类似情况有什么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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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治安证据保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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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八十九条第一款规定:“公安机关办理治安案件,对与案件有关的需要作为证据的物品,可以扣押;对被侵害人或者善意第三人合法占有的财产,不得扣押,应当予以登记。对与案件无关的物品,不得扣押。” 下面我们来通俗易懂地解释一下这个条款。首先呢,公安机关在办理治安案件的时候,如果发现有些物品和这个案件是有关系的,而且这些物品还能作为证据来用,那么公安机关就有权力把这些物品扣押起来。比如说,在一个打架斗殴的治安案件中,打架用的棍棒等工具,就属于和案件有关且能作为证据的物品,公安机关就可以把它扣押。 但是呢,对于被侵害人或者善意第三人合法占有的财产,公安机关就不能扣押了,而是应该进行登记。被侵害人就是受到违法犯罪行为侵害的人,善意第三人是指在不知情的情况下,通过合法途径获得财产的人。比如张三的自行车被偷了,小偷把自行车卖给了不知情的李四,李四就是善意第三人。如果在办理盗窃自行车这个治安案件时,自行车在李四手里,公安机关就不能扣押自行车,而是要对自行车进行登记。 最后,如果物品和案件没有关系,那公安机关就不能扣押。这也是为了保障公民的合法财产权益,不能随意扣押和案件无关的东西。比如在上面打架斗殴的例子中,如果现场有一个路人的背包,和打架案件没有关系,公安机关就不能扣押这个背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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