特殊正当防卫的规定有哪些?


特殊正当防卫,通俗来讲,是在某些特定的严重暴力犯罪情形下,法律赋予公民的一种更有力的防卫权利。当面临严重危及人身安全的暴力犯罪时,公民采取防卫行为,即便造成不法侵害人伤亡,也不用承担刑事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条第三款规定:“对正在进行行凶、杀人、抢劫、强奸、绑架以及其他严重危及人身安全的暴力犯罪,采取防卫行为,造成不法侵害人伤亡的,不属于防卫过当,不负刑事责任。” 对于“行凶”,这里并不是一般的打架斗殴,而是指可能造成他人重伤或者死亡的暴力行为。比如,某人手持凶器,对他人进行暴力攻击,这种行为就可能被认定为行凶。 “杀人”比较容易理解,就是不法分子实施故意剥夺他人生命的行为。当有人正在实施杀人行为时,被害人或者其他公民为了保护生命安全进行防卫,即使导致杀人者伤亡,也属于特殊正当防卫。 “抢劫”是指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方法抢劫公私财物的行为。在抢劫过程中,抢劫者的行为严重威胁到被害人的人身和财产安全,此时被害人采取防卫行为,造成抢劫者伤亡的,不用承担刑事责任。 “强奸”是违背妇女意志,使用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手段,强行与妇女发生性关系的行为。妇女在面对强奸行为时,有权进行特殊正当防卫。 “绑架”是指以勒索财物为目的绑架他人,或者绑架他人作为人质的行为。被绑架者或者其他人在面对绑架行为时,实施防卫造成不法侵害人伤亡的,同样属于特殊正当防卫。 “其他严重危及人身安全的暴力犯罪”是一个兜底条款。这意味着除了上述明确列举的犯罪行为外,如果存在其他类似的、严重危及人身安全的暴力犯罪,公民也可以进行特殊正当防卫。不过,在具体认定时,需要根据案件的实际情况,结合暴力的程度、紧迫性等因素来判断。 特殊正当防卫的规定是为了鼓励公民在面对严重暴力犯罪时勇敢地保护自己和他人的生命安全,同时也体现了法律对严重暴力犯罪的严厉态度。但在实际应用中,要准确判断是否符合特殊正当防卫的条件,避免滥用这一权利。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