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民法院赔偿委员会的决定程序规定有哪些?


人民法院赔偿委员会的决定程序规定在国家赔偿制度中具有重要意义,它是保障赔偿请求人合法权益、确保赔偿决定公正作出的关键环节。下面为您详细介绍相关规定。 首先,申请赔偿的前提和受理程序。当赔偿请求人认为其合法权益受到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行使职权的侵害并造成损害时,可以向赔偿义务机关提出赔偿申请。若赔偿义务机关是人民法院,赔偿请求人对赔偿的方式、项目、数额有异议,或者赔偿义务机关作出不予赔偿决定的,赔偿请求人可以自赔偿义务机关作出赔偿或者不予赔偿决定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其上一级人民法院赔偿委员会申请作出赔偿决定。若赔偿义务机关不是人民法院,赔偿请求人可以自期限届满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其上一级机关申请复议;对复议决定不服的,可在收到复议决定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复议机关所在地的同级人民法院赔偿委员会申请作出赔偿决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赔偿法》第二十四条、第二十五条对此有明确规定。 其次,赔偿委员会的审理程序。赔偿委员会审理赔偿案件,应当指定一名审判员负责具体承办。赔偿委员会作赔偿决定,实行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赔偿委员会认为重大、疑难的案件,必要时由赔偿委员会主任报请院长提交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在审理过程中,赔偿委员会可以组织赔偿请求人和赔偿义务机关进行质证。质证原则上应当公开进行,但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或者个人隐私的除外。《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赔偿委员会审理国家赔偿案件程序的规定》对审理程序有进一步细化。 再者,决定的作出和效力。赔偿委员会应当自收到赔偿申请之日起三个月内作出决定;属于疑难、复杂、重大案件的,经本院院长批准,可以延长三个月。赔偿委员会作出的赔偿决定,是发生法律效力的决定,必须执行。赔偿请求人或者赔偿义务机关对赔偿委员会作出的决定,认为确有错误的,可以向上一级人民法院赔偿委员会提出申诉。若最高人民检察院对各级人民法院赔偿委员会作出的决定,上级人民检察院对下级人民法院赔偿委员会作出的决定,发现违反本法规定的,应当向同级人民法院赔偿委员会提出意见,同级人民法院赔偿委员会应当在两个月内重新审查并依法作出决定。这些规定同样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赔偿法》中有体现。 综上所述,人民法院赔偿委员会的决定程序规定较为严谨和规范,从申请受理到审理,再到决定的作出和后续监督,各个环节都有相应的法律依据和保障,以确保赔偿决定的公正、公平和合法。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