question-icon 连带保证期限有什么规定?

我给别人做了连带保证人,当时也没太在意保证期限的事儿。现在心里有点慌,不知道连带保证期限法律上是咋规定的。要是过了期限我还需不需要承担责任呢?想了解清楚相关规定,心里好有个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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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连带保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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连带保证是指在保证合同中,保证人与债务人对债务承担连带责任的保证方式。简单来说,如果债务人到期不还钱,债权人既可以要求债务人还钱,也可以直接要求连带保证人还钱。 关于连带保证期限的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六百九十二条有明确说明。保证期间是确定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的期间,不发生中止、中断和延长。债权人与保证人可以约定保证期间,但是约定的保证期间早于主债务履行期限或者与主债务履行期限同时届满的,视为没有约定;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保证期间为主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六个月。 比如说,甲向乙借款10万元,约定2025年1月1日还款,丙作为连带保证人。如果甲和丙约定保证期间到2024年12月31日,这就早于主债务履行期限,视为没有约定,保证期间就是从2025年1月1日起六个月。 如果债权人与债务人对主债务履行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保证期间自债权人请求债务人履行债务的宽限期届满之日起计算。 在保证期间内,债权人未要求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的,保证人不再承担保证责任。这就意味着,如果在规定的保证期间内,债权人没有找连带保证人要求还钱,那么过了这个期间,连带保证人就不用再承担还钱的责任了。 所以,对于连带保证人来说,一定要清楚保证期间的规定,保护好自己的合法权益。同时,债权人也应当在保证期间内及时行使自己的权利,避免因错过保证期间而导致保证人免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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