question-icon 抵押权优先受偿范围有哪些规定?

我之前给别人提供了抵押担保,现在对方还不上钱了,我想了解一下抵押权人优先受偿的范围是怎么规定的。是只包括本金,还是也有利息、违约金这些呢?不太清楚具体的法律规定,希望能得到解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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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抵押权范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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抵押权优先受偿范围是指在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者发生当事人约定的实现抵押权的情形时,抵押权人就抵押物优先受偿的债权范围。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四百一十条规定,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者发生当事人约定的实现抵押权的情形,抵押权人可以与抵押人协议以抵押财产折价或者以拍卖、变卖该抵押财产所得的价款优先受偿。协议损害其他债权人利益的,其他债权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撤销该协议。 一般来说,抵押权优先受偿的范围包括主债权及其利息、违约金、损害赔偿金、保管担保财产和实现担保物权的费用。当事人另有约定的,按照其约定。主债权是指债权人与债务人之间因特定的法律关系而产生的原始债权,比如借款合同中的借款本金。利息是主债权产生的孳息,通常按照当事人的约定利率计算。违约金是指合同当事人在合同中约定的,一方违约时应向对方支付的一定数额的金钱。损害赔偿金是指因债务人的违约行为给债权人造成的损失赔偿。保管担保财产的费用是指在抵押权人占有抵押物期间,为保管抵押物而支出的费用。实现担保物权的费用则是指抵押权人在实现抵押权过程中所花费的费用,如拍卖费、评估费等。 所以,在确定抵押权优先受偿范围时,首先看当事人之间是否有特别约定,如果有约定就按照约定执行;没有约定的话,就按照法律规定的上述范围来确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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