提前解除合同的情况下,代通知金具体有哪些相关规定呢?
我所在的公司最近打算提前解除一些员工的合同,但不太清楚代通知金这方面的规定。比如在什么情况下需要支付代通知金,支付标准又是怎样的,希望能得到详细解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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代通知金,通俗来讲,就是在特定情况下,用人单位因没有提前通知劳动者解除劳动关系,而需要额外支付给劳动者的一笔费用,相当于代替提前通知的一种经济补偿方式。 关于提前解除合同代通知金的相关规定,主要依据《劳动合同法》第四十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劳动者本人或者额外支付劳动者一个月工资后,可以解除劳动合同:(一)劳动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由用人单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二)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的;(三)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经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未能就变更劳动合同内容达成协议的。 代通知金的支付标准通常是按照该劳动者上一个月的工资标准确定。不过,在一些地方性法规中,对于计算基数可能有不同规定,比如有的规定是劳动关系解除前劳动者最近十二个月的月平均工资,也有的规定是劳动关系解除前最近三个月的月平均工资。例如北京市的相关规定中,终止劳动合同代通知金是指在劳动合同终止前,用人单位没有依法提前30天通知劳动者的,应该支付没有提前通知的日期对应的工资的赔偿。具体条文如《北京市劳动合同规定》第四十七条,用人单位违反规定终止劳动合同未提前30日通知劳动者的,以劳动者上月日平均工资为标准,每延迟1日支付劳动者1日工资的赔偿金。 需要注意的是,如果是员工自己离职或者不能胜任工作等符合法定情形,用人单位辞退员工是不需要支付代通知金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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