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开审理离婚案中实名指出第三者是否侵犯其名誉权?


在公开审理离婚案中实名指出第三者是否侵犯名誉权,需要结合具体情况来判断。 首先,我们要明白什么是名誉权。名誉权是指人们对于公民或法人的品德、才干、声望、信誉和形象等各方面的综合评价,公民享有名誉权,公民的人格尊严受法律保护,禁止用侮辱、诽谤等方式损害公民、法人的名誉。这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二十四条中有明确规定,民事主体享有名誉权。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以侮辱、诽谤等方式侵害他人的名誉权。名誉是对民事主体的品德、声望、才能、信用等的社会评价。 如果在公开审理离婚案件时,一方只是如实陈述第三者介入婚姻的客观事实,有相应的证据支持,且陈述的目的是为了证明婚姻关系破裂的原因等合理诉求,这种情况下通常不构成对第三者名誉权的侵犯。因为这是在合法的诉讼程序中,为了维护自身合法权益而进行的客观陈述。比如,有第三者与配偶的亲密聊天记录、照片等证据,在法庭上基于这些证据指出第三者,属于正常的举证和陈述行为。 然而,如果没有事实依据,或者故意夸大、歪曲事实,使用侮辱性、诽谤性的语言在公开庭审中实名指出第三者,对第三者的名誉造成了损害,使第三者的社会评价降低,那么就可能构成侵犯名誉权。例如,毫无证据地指责第三者存在一些违背公序良俗甚至违法犯罪的行为,这种不实陈述可能会让他人对第三者产生负面看法,影响其名誉。 另外,即使有一定事实依据,但在公开庭审中过度渲染、恶意传播第三者的隐私信息,超出了合理陈述的范围,也可能侵犯第三者的名誉权。比如,在法庭上不仅指出第三者,还大肆宣扬第三者的个人隐私细节,给第三者的生活和名誉带来了不良影响。 综上所述,在公开审理离婚案中实名指出第三者是否侵犯名誉权不能一概而论,关键在于陈述是否基于事实、是否存在侮辱诽谤等不当行为以及是否超出合理范围。在行使自己权利的同时,也要注意遵守法律规定,避免侵犯他人的合法权益。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