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共利益在哪些法条中体现?


公共利益是指不特定的社会成员所享有的利益,它涵盖了社会生活的诸多方面,在我国众多法律条文中都有所体现。 在宪法层面,《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十条第三款规定:“国家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可以依照法律规定对土地实行征收或者征用并给予补偿。”第十三条第三款规定:“国家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可以依照法律规定对公民的私有财产实行征收或者征用并给予补偿。”这两条规定赋予了国家为公共利益征收土地和公民私有财产的权力,同时强调了要给予相应补偿,体现了公共利益与公民个人权益之间的平衡。 在行政法领域,《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八条第二款规定:“行政许可所依据的法律、法规、规章修改或者废止,或者准予行政许可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的,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行政机关可以依法变更或者撤回已经生效的行政许可。由此给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造成财产损失的,行政机关应当依法给予补偿。”这表明行政机关在特定情况下,为了公共利益可以变更或撤回行政许可,但需对相对人进行补偿。 在经济法中,《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垄断法》第一条规定:“为了预防和制止垄断行为,保护市场公平竞争,提高经济运行效率,维护消费者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促进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健康发展,制定本法。”该法通过规制垄断行为,维护市场的公平竞争,保障社会公共利益。 在环境保护法方面,《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第一条规定:“为保护和改善环境,防治污染和其他公害,保障公众健康,推进生态文明建设,促进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制定本法。”这体现了通过环境保护来维护公共利益,确保公众的生活环境和身体健康。 此外,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等民事法律中,也有一些条款从不同角度对公共利益进行了保护和体现。例如,《合同法》第五十二条规定,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合同无效,这从合同效力的角度对公共利益进行了维护。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