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款丢失5年后如数上交,这种情况算是贪污吗?
单位里有一笔公款不见了,5年后相关人员又把这笔钱如数上交了。大家对此议论纷纷,有人觉得这可能构成贪污,也有人觉得上交了就不算。我想知道从法律角度看,这种情况到底算不算贪污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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要判断公款丢失5年后如数上交是否构成贪污,需要根据具体情况分析,涉及到挪用公款和贪污罪的相关法律规定。 首先,关于挪用公款。根据法律规定,若公职人员挪用公款并在三个月之后予以偿还,则应视为有罪行为;如果在三个月之内归还且金额不大、没有进行任何性质的营利性或非法活动,那么可被判定为无罪。倘若公职人员利用职务之便,将数目巨大的公款擅自挪作个人用途,即使是非盈利性质且合法的,但若其非法掌控公款超过了三个月而未能及时偿还,亦会构成犯罪行为。例如,某公职人员挪用10万元公款用于个人应急,4个月后才归还,这种情况就构成挪用公款罪。 其次,贪污罪是指国家工作人员和受国家机关、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委托管理、经营国有财产的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侵吞、窃取、骗取或者以其他手段非法占有公共财物的行为。如果在这5年中,相关人员有非法占有公款的主观故意,即使后来如数上交,也可能构成贪污罪。比如,相关人员将公款用于个人投资、消费等,5年后因担心被发现才上交,这种情况很可能被认定为贪污。 但如果确实是公款丢失,不存在利用职务之便非法占有的故意,在找到公款后如数上交,一般不构成贪污罪。例如,公款是因意外情况丢失,相关人员一直在努力寻找,5年后找到并上交,这种情况不应认定为贪污。 总之,判断是否构成贪污,关键在于是否有非法占有公款的主观故意和利用职务之便的客观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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