question-icon 扰乱公共秩序在《治安管理处罚法》中是如何规定的?

我之前在商场和别人起了争执,情绪一激动就大吵大闹,还推搡了别人,现场秩序有点混乱。后来有人报警,我有点担心自己这种行为会不会算扰乱公共秩序,想了解下《治安管理处罚法》对这方面是怎么规定的,会受到什么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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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公共秩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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扰乱公共秩序是指故意在公共场所闹事,破坏正常的社会秩序,影响人们的生活、工作、学习等活动的行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对扰乱公共秩序的行为及相应处罚做了详细规定。 《治安管理处罚法》中规定了多种扰乱公共秩序的行为。例如,扰乱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秩序,致使工作、生产、营业、医疗、教学、科研不能正常进行,尚未造成严重损失的;扰乱车站、港口、码头、机场、商场、公园、展览馆或者其他公共场所秩序的;扰乱公共汽车、电车、火车、船舶、航空器或者其他公共交通工具上的秩序的等。 对于上述扰乱公共秩序的行为,一般情况下,根据《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二十三条规定,处警告或者二百元以下罚款;情节较重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聚众实施前款行为的,对首要分子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一千元以下罚款。 另外,还有一些比较特殊的扰乱公共秩序行为,像散布谣言,谎报险情、疫情、警情或者以其他方法故意扰乱公共秩序的;投放虚假的爆炸性、毒害性、放射性、腐蚀性物质或者传染病病原体等危险物质扰乱公共秩序的;扬言实施放火、爆炸、投放危险物质扰乱公共秩序的。这些行为根据《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二十五条规定,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较轻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 总之,《治安管理处罚法》通过对不同扰乱公共秩序行为的规定和处罚,来维护社会的正常运行和公共安全。我们在日常生活中应当遵守法律法规,共同维护良好的社会秩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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