单位的公租房拆迁,补偿该给谁?


在探讨单位公租房拆迁补偿归属问题之前,我们先来了解一下什么是公租房。公租房即公共租赁住房,是由国家提供政策支持、限定建设标准和租金水平,面向符合规定条件的城镇中等偏下收入住房困难家庭、新进就业无房职工和在城镇稳定就业的外来务工人员出租的保障性住房。单位的公租房,一般是单位建设或者购置后分配给本单位职工居住使用的。 当单位的公租房面临拆迁时,补偿的归属需要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和实际情况来确定。从法律层面来看,《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二条规定,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征收国有土地上单位、个人的房屋,应当对被征收房屋所有权人(以下称被征收人)给予公平补偿。也就是说,原则上,拆迁补偿是给予房屋所有权人的。由于单位公租房的所有权通常归属于单位,所以从这个角度讲,拆迁补偿款首先会给到单位。 然而,实际情况往往更为复杂。对于长期居住在公租房内的承租人,他们虽然没有房屋的所有权,但拥有合法的居住权益。在一些地方的政策中,会考虑到承租人的实际情况,给予一定的补偿或安置。例如,有的地方会给予承租人搬迁费、临时安置费等补偿。这是因为承租人在租赁期间对房屋进行了使用,拆迁会给他们带来居住上的不便和经济上的损失。 如果承租人符合一定的条件,还可能获得更大的权益。比如,在某些地区,如果承租人长期居住且符合当地的住房保障条件,有可能通过购买等方式获得公租房的部分产权,进而在拆迁时获得相应的补偿。 对于单位和承租人之间的关系,一般会按照双方签订的租赁合同来处理。如果租赁合同中对拆迁补偿有明确的约定,那么就按照约定执行。例如,合同可能约定在拆迁时,单位给予承租人一定的经济补偿或者提供新的住房安置。如果合同没有约定,双方可以进行协商。协商不成的,可以通过法律途径解决,比如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由法院根据具体情况进行判决。 总之,单位公租房拆迁补偿的归属不能一概而论,要综合考虑房屋所有权、承租人的居住权益、地方政策以及租赁合同的约定等多方面因素。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