服过刑人员参与斗殴会怎么处理?
我之前服过刑,前段时间因为一些口角跟人起了冲突,参与了斗殴。我很担心会因为我有前科,处理结果会很严重。我想知道服过刑的人参与斗殴在法律上是怎么处理的,会比普通人更严厉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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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于服过刑人员参与斗殴的处理,需要分情况来看。首先来了解一下斗殴在法律上可能涉及的两种情况,一种是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的一般违法行为,另一种是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的犯罪行为。 如果斗殴情节较轻,未达到犯罪程度,就属于违反治安管理的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三条规定,殴打他人的,或者故意伤害他人身体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并处二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较轻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有结伙殴打、伤害他人等情形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并处五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罚款。对于服过刑的人员参与这类斗殴,虽然有前科,但在治安处罚上,主要还是依据本次斗殴的情节来决定处罚力度,前科并非加重处罚的法定情节。 要是斗殴情节严重,比如造成他人重伤甚至死亡,或者存在聚众斗殴等情形,就可能构成犯罪。若构成故意伤害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规定,故意伤害他人身体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犯前款罪,致人重伤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致人死亡或者以特别残忍手段致人重伤造成严重残疾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如果构成聚众斗殴罪,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二条规定,聚众斗殴的,对首要分子和其他积极参加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有多次聚众斗殴等情形的,对首要分子和其他积极参加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而对于服过刑的人员,如果在刑罚执行完毕或者赦免以后,在五年以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的,是累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规定,应当从重处罚。也就是说,服过刑人员参与斗殴构成犯罪且符合累犯条件的,在量刑时会比普通犯罪嫌疑人更严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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