question-icon 收养关系不成立是否有义务赡养?

我之前和一对夫妇有过类似收养的生活经历,但后来发现收养关系不成立。现在这对夫妇年纪大了,要求我赡养他们,可我觉得收养关系都不成立,我很困惑自己到底有没有赡养义务,想了解相关法律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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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探讨收养关系不成立是否有赡养义务这个问题之前,我们先来明确一下收养关系和赡养义务的基本概念。收养关系,简单来说,就是通过法定程序,将他人的子女收为自己的子女,使原本没有血缘关系的人之间形成法律拟制的父母子女关系。而赡养义务,通常是指子女对父母在经济上提供必要的生活费用,在生活上给予照料和精神上予以慰藉的责任。 根据中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规定,合法有效的收养关系自登记之日起成立。也就是说,只有经过法定的收养登记程序,收养行为才会受到法律的承认和保护,养父母与养子女之间才会产生如同亲生父母子女一样的权利和义务关系,其中就包括养子女对养父母的赡养义务。《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一十一条明确规定:“自收养关系成立之日起,养父母与养子女间的权利义务关系,适用本法关于父母子女关系的规定;养子女与养父母的近亲属间的权利义务关系,适用本法关于子女与父母的近亲属关系的规定。” 如果收养关系不成立,从法律层面来讲,双方之间并不存在基于收养而产生的父母子女权利义务关系。所以,在这种情况下,通常是没有法定的赡养义务的。不过,在现实生活中,如果虽然收养关系不成立,但一方确实在生活中对另一方进行了长期的抚养、照顾,形成了事实上的抚养关系,那么在某些情况下,可能会基于公平原则或其他法律规定,要求受益方给予一定的经济补偿,但这和法定的赡养义务是不同的概念。 举个例子,如果一个孩子被他人“收养”,但没有办理合法的收养登记手续,在共同生活期间,收养人对孩子尽了抚养教育的责任,孩子成年后,收养人因年老体弱、缺乏生活来源,那么孩子可能需要根据实际情况给予收养人一定的经济帮助,但这并非是基于赡养义务,而是从公平和道德的角度出发。 总之,判断是否有赡养义务,关键在于收养关系是否合法成立,同时也要结合具体的事实情况和法律规定来综合考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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