盗采国家资源罪的量刑标准和立案条件是什么?


盗采国家资源可能涉及多个罪名,比较常见的是非法采矿罪和破坏性采矿罪。下面为您详细介绍它们的量刑标准和立案条件。 首先是非法采矿罪。非法采矿罪,指的是违反矿产资源法的规定,未取得采矿许可证擅自采矿,擅自进入国家规划矿区、对国民经济具有重要价值的矿区和他人矿区范围采矿,或者擅自开采国家规定实行保护性开采的特定矿种的行为。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三条第一款规定,犯非法采矿罪的,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依据《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一)》第六十八条,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追诉:1. 开采的矿产品价值或者造成矿产资源破坏的价值在十万元至三十万元以上的;2. 在国家规划矿区、对国民经济具有重要价值的矿区采矿,开采国家规定实行保护性开采的特定矿种,或者在禁采区、禁采期内采矿,开采的矿产品价值或者造成矿产资源破坏的价值在五万元至十五万元以上的;3. 二年内曾因非法采矿受过两次以上行政处罚,又实施非法采矿行为的;4. 造成生态环境严重损害的;5. 其他情节严重的情形。 其次是破坏性采矿罪。破坏性采矿罪,是指违反矿产资源法的规定,采取破坏性的开采方法开采矿产资源,造成矿产资源严重破坏的行为。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三条第二款规定,犯破坏性采矿罪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 按照相关规定,造成矿产资源破坏的价值在五十万至一百万元以上,或者造成国家规划矿区、对国民经济具有重要价值的矿区和国家规定实行保护性开采的特定矿种资源破坏的价值在二十五万至五十万元以上的,应认定为造成矿产资源严重破坏,予以立案追诉。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