question-icon 国家工作人员贪污收受财物后将其捐赠该如何量刑?

我有个朋友是国家工作人员,他之前贪污收受了一些财物,后来又把这些财物捐赠出去了。现在事情被查出来了,我们都很担心他的情况,想知道在法律上这种贪污收受财物后又捐赠出去的行为会怎么量刑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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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贪污量刑
answer-icon 共1位律师解答

在法律层面,国家工作人员贪污收受财物后将其捐赠的行为,依然会按照贪污罪或受贿罪来进行处理,不过在量刑时会结合具体情况来考量。 首先,我们来明确一下贪污罪和受贿罪的概念。贪污罪指的是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侵吞、窃取、骗取或者以其他手段非法占有公共财物的行为。受贿罪则是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他人财物,或者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的行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二条对贪污罪作出了规定,第三百八十五条对受贿罪作出了规定。 当国家工作人员实施了贪污或受贿行为,就已经构成了犯罪既遂。也就是说,只要完成了贪污、收受财物这个行为,犯罪就已经成立了。之后将财物捐赠出去,这只能作为一个量刑情节来考虑,而不能改变犯罪已经成立的事实。 在量刑的时候,法院会综合多方面的因素。如果行为人积极退赃、捐赠财物,表现出了一定的悔罪态度,那么在量刑时有可能会从轻处罚。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贪污贿赂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贪污受贿数额较大或者有其他较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不过,从轻处罚并不意味着不处罚。具体的量刑会受到贪污受贿的数额、犯罪情节、捐赠财物的情况等多种因素的影响。法院会根据这些因素,依据法律规定作出公正的判决。所以,对于国家工作人员贪污收受财物后将其捐赠的情况,不能简单地认为捐赠了财物就可以免除处罚,还是要依据法律和具体情节来判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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