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安机关行使盘查权的法律依据是什么?
我之前遇到过警察盘查,当时有点懵,也没多问。现在就想了解下,公安机关到底是依据什么来行使盘查权的呢?这种盘查权有没有界限和范围?我很想弄清楚这些,免得以后再遇到类似情况心里没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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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安机关行使盘查权是指公安机关的人民警察在执行巡逻执勤等任务过程中,为维护公共安全,预防、发现、控制违法犯罪活动而依法对形迹可疑的人员和有违法犯罪嫌疑的物品进行盘问、检查的权力。 从法律依据方面来看,《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警察法》第九条规定,为维护社会治安秩序,公安机关的人民警察对有违法犯罪嫌疑的人员,经出示相应证件,可以当场盘问、检查;经盘问、检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将其带至公安机关,经该公安机关批准,对其继续盘问:(一)被指控有犯罪行为的;(二)有现场作案嫌疑的;(三)有作案嫌疑身份不明的;(四)携带的物品有可能是赃物的。 此外,《公安机关适用继续盘问规定》对继续盘问的适用对象和范围、审批和执行、候问室的设置和管理、执法监督等方面作出了更为详细的规定,进一步明确了公安机关行使盘查权的程序和要求。比如该规定中明确了继续盘问的时限,一般为十二小时;对在十二小时以内确实难以证实或者排除其违法犯罪嫌疑的,可以延长至二十四小时;对不讲真实姓名、住址、身份,且在二十四小时以内仍不能证实或者排除其违法犯罪嫌疑的,可以延长至四十八小时。 通过这些法律规定,我们可以知道,公安机关行使盘查权是有严格的法律依据和程序要求的。一方面,这赋予了警察维护社会治安的必要权力,以便及时发现和制止违法犯罪行为;另一方面,也对警察的权力进行了约束,防止权力的滥用,保障公民的合法权益不受侵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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