question-icon 盘查和留置有什么区别?

我不太清楚盘查和留置这两个概念。之前看到警察对路人进行盘查,也听说过留置措施。我想知道盘查和留置在实际运用中有啥不同,它们的适用情况、时间限制这些方面具体是怎样规定的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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盘查和留置是两个不同的法律概念,在实际运用中具有不同的特点和规定。 盘查,通常是指公安机关的人民警察为维护社会治安秩序,依法对有违法犯罪嫌疑的人员进行当场盘问、检查的执法行为。盘查的目的主要是为了及时发现违法犯罪线索、制止违法犯罪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警察法》第九条规定,为维护社会治安秩序,公安机关的人民警察对有违法犯罪嫌疑的人员,经出示相应证件,可以当场盘问、检查。盘查一般是在现场进行,时间较短,情况简单时,可能几分钟就能完成。如果经过盘问、检查,认为被盘查人有违法犯罪嫌疑,但尚不能确定,且符合一定条件的,可以将其带至公安机关继续盘问。继续盘问的时限一般为十二小时;对在十二小时以内确实难以证实或者排除其违法犯罪嫌疑的,可以延长至二十四小时;对不讲真实姓名、住址、身份,且在二十四小时以内仍不能证实或者排除其违法犯罪嫌疑的,可以延长至四十八小时。 留置则有所不同,留置是监察机关对被调查人采取的一种限制人身自由的调查措施。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规定,被调查人涉嫌贪污贿赂、失职渎职等严重职务违法或者职务犯罪,监察机关已经掌握其部分违法犯罪事实及证据,仍有重要问题需要进一步调查,并有涉及案情重大、复杂等法定情形之一的,经监察机关依法审批,可以将其留置在特定场所。留置的期限一般不得超过三个月。在特殊情况下,可以延长一次,延长时间不得超过三个月。省级以下监察机关采取留置措施的,延长留置时间应当报上一级监察机关批准。监察机关发现采取留置措施不当的,应当及时解除。 总的来说,盘查主要是公安机关人民警察在日常执法中针对有违法犯罪嫌疑人员的一种当场检查手段,而留置是监察机关在办理职务违法和职务犯罪案件中对被调查人采取的限制人身自由的调查措施,二者在适用主体、适用对象、适用条件和时间限制等方面都存在明显区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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