继续盘问和留置有什么区别?
我之前听说过继续盘问和留置这两个概念,但一直没搞清楚它们到底有啥不一样。我想知道在实际情况中,比如警察执法的时候,这两个措施在适用场景、实施程序、限制时间等方面具体有哪些区别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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继续盘问和留置是两个不同的法律概念,它们在适用法律依据、适用对象、适用条件、实施主体、期限等方面都存在明显的区别。 继续盘问,依据的是《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警察法》和《公安机关适用继续盘问规定》。它主要是公安机关的人民警察为了维护社会治安秩序,对有违法犯罪嫌疑的人员当场盘问、检查后,发现具有法定情形而将其带至公安机关继续进行盘问的措施。一般来说,适用继续盘问的对象是有违法犯罪嫌疑的人员,并且必须是在当场盘问、检查后仍不能排除嫌疑的情况下才能使用。继续盘问由公安机关的人民警察实施,一般情况下,继续盘问的时限为12小时;对在12小时以内确实难以证实或者排除其违法犯罪嫌疑的,可以延长至24小时;对不讲真实姓名、住址、身份,且在24小时以内仍不能证实或者排除其违法犯罪嫌疑的,可以延长至48小时。 留置措施,依据的是《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它是监察机关对涉嫌贪污贿赂、失职渎职等严重职务违法或者职务犯罪的被调查人,以及涉嫌行贿犯罪或者共同职务犯罪的涉案人员,所采取的一项调查措施。留置的适用对象主要是涉嫌严重职务违法或职务犯罪的人员。留置措施由监察机关实施,留置时间不得超过三个月。在特殊情况下,可以延长一次,延长时间不得超过三个月。省级以下监察机关采取留置措施的,延长留置时间应当报上一级监察机关批准。监察机关发现采取留置措施不当的,应当及时解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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