question-icon 环境保护部门工作人员违法行为会怎么处罚?

我发现当地环境保护部门的工作人员有违法行为,比如在处理污染企业时收受贿赂、不按规定执法等。我想了解一下,从法律角度来说,对于他们这些违法行为会有怎样的处罚?希望能有个明确的说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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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环保违法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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环境保护部门工作人员若出现违法行为,依据不同的违法情形,会有相应不同的处罚措施。以下为你详细介绍: 首先,行政处分是常见的处罚方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第六十八条规定,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和其他负有环境保护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记过、记大过或者降级处分;造成严重后果的,给予撤职或者开除处分,其主要负责人应当引咎辞职:对不符合行政许可条件准予行政许可的;对环境违法行为进行包庇的;依法应当作出责令停业、关闭的决定而未作出的;对超标排放污染物、采用逃避监管的方式排放污染物、造成环境事故以及不落实生态保护措施造成生态破坏等行为,发现或者接到举报未及时查处的;违反本法规定,查封、扣押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的设施、设备的;篡改、伪造或者指使篡改、伪造监测数据的;应当依法公开环境信息而未公开的;将征收的排污费截留、挤占或者挪作他用的;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违法行为。简单来说,如果环保部门工作人员在审批许可时违规操作,或者对企业违法排污行为不管不顾,又或者随意篡改监测数据等,就会根据情节轻重受到不同等级的行政处分。 其次,若环保部门工作人员的违法行为构成犯罪,要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中有关于渎职犯罪等相关罪名的规定。比如,环境监管失职罪,根据《刑法》第四百零八条规定,负有环境保护监督管理职责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严重不负责任,导致发生重大环境污染事故,致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或者造成人身伤亡的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这意味着,如果工作人员因为严重不负责任,导致重大环境污染事故发生,就可能会面临刑事处罚。 此外,当环保部门工作人员的违法行为给当事人造成损害时,受害人还可以依法请求国家赔偿。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赔偿法》的相关规定,国家机关和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行使职权,有本法规定的侵犯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合法权益的情形,造成损害的,受害人有依照本法取得国家赔偿的权利。例如,工作人员违法查封企业设备,给企业造成经济损失,企业就可以申请国家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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