充装人员兼充装前后检查人员会受到什么处罚?


在探讨充装人员兼充装前后检查人员会受到何种处罚之前,我们先来明确一下相关规定的意义。充装工作与充装前后的检查工作有着不同的职责要求。充装工作主要是将气体或液体等介质填充到特定容器中;而充装前后的检查工作则是为了确保容器符合充装要求,排除安全隐患,保障整个充装过程的安全。将这两项工作交由同一人负责,很可能会因为个人疏忽或者为了图方便等原因,导致检查工作流于形式,无法真正发现潜在的安全问题,从而给公共安全带来威胁。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第八十五条规定,充装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改正,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充装许可证:(一)未按照规定实施充装前后的检查、记录制度的;(二)对不符合安全技术规范要求的移动式压力容器和气瓶进行充装的。当充装人员兼任充装前后检查人员时,很容易出现未严格执行检查、记录制度的情况,这就违反了该条法律规定。 同时,根据《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第八十条第二款,气瓶充装单位未按照安全技术规范的要求进行充装活动的,由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处2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撤销其充装资格。这里所说的未按照安全技术规范要求进行充装活动,就涵盖了充装人员兼做检查人员这种不符合规范的行为。 所以,如果充装人员兼任充装前后检查人员,一旦被相关部门发现,充装单位可能会面临责令改正,并被处以2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或者2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依据《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如果情节严重,充装单位的充装许可证可能会被吊销或者充装资格被撤销。对于充装人员个人,虽然上述法律条文没有直接针对个人的处罚规定,但单位内部可能会根据相关规章制度对其进行相应的处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