将检举人姓名或材料转发给被检举单位会受到什么处罚?


在我国,检举是公民依法行使监督权利的重要方式,法律对于保护检举人的信息安全极为重视。将检举人姓名或材料转发给被检举单位的行为是严重违反法律规定的。 首先,从法律概念上来说,这种行为侵犯了检举人的隐私权和安全保障权。隐私权是指自然人享有的私人生活安宁与私人信息秘密依法受到保护,不被他人非法侵扰、知悉、收集、利用和公开的一种人格权。而检举人的安全保障权意味着其在行使检举权利时,有权利得到相关部门对其人身和信息安全的保障。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第六十五条规定,监察机关及其工作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对负有责任的领导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理,其中就包括‘泄露调查工作信息,或者泄露检举事项、检举受理情况以及检举人信息’。这里明确指出了对于泄露检举人信息的行为,要对相关责任人员进行依法处理。 另外,《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也有相关规定,如果因为将检举人信息转发给被检举单位,导致检举人受到侮辱、诽谤或者打击报复等情况,相关责任人可能会面临治安管理处罚。根据该法第四十二条第二项规定,公然侮辱他人或者捏造事实诽谤他人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较重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 在刑事责任方面,如果这种行为造成了严重后果,比如检举人因信息泄露而遭受重大人身伤害或者财产损失等,相关责任人可能会触犯刑法,构成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等罪名。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一规定,违反国家有关规定,向他人出售或者提供公民个人信息,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总之,将检举人姓名或材料转发给被检举单位这种行为会根据情节的轻重受到不同程度的处罚,目的就是为了保护检举人的合法权益,保障公民依法行使检举权利。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