违反房地产管理法的规定预售商品房会受到怎样的处罚?


违反房地产管理法的规定预售商品房的行为,在法律上是有明确的处罚规定的。首先,我们来明确一下什么是预售商品房。预售商品房,简单来说,就是房地产开发企业将正在建设中的房屋预先出售给承购人,由承购人支付定金或房价款的行为。但这种预售行为必须要遵守法律规定才行。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第六十八条规定,违反本法第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预售商品房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房产管理部门责令停止预售活动,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罚款。这里提到的第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了商品房预售应当符合下列条件:已交付全部土地使用权出让金,取得土地使用权证书;持有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按提供预售的商品房计算,投入开发建设的资金达到工程建设总投资的百分之二十五以上,并已经确定施工进度和竣工交付日期;向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房产管理部门办理预售登记,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明。 对于处罚的具体情况,“责令停止预售活动”就是要求违规的房地产开发企业马上停止预售商品房的行为,不能再继续将未符合规定的房屋预先出售给购房者。“没收违法所得”,就是把因为违规预售商品房所获得的收入全部收缴。而“可以并处罚款”,这里的罚款并不是一定会有,相关部门会根据具体的违法情节来决定是否罚款以及罚款的金额。一般来说,如果违法情节比较严重,对市场秩序造成了较大的影响,那么就很可能会并处罚款。 另外,从《城市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条例》第三十六条也能看出相关规定,违反本条例规定,擅自预售商品房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房地产开发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已收取的预付款1%以下的罚款。这进一步明确了罚款的一个大致标准。 总之,房地产开发企业在预售商品房时一定要严格遵守法律规定,否则将会面临严重的法律后果。不仅会损害企业自身的声誉和利益,也会破坏房地产市场的正常秩序。购房者在购买预售商品房时,也应当注意查看开发商是否具备合法的预售条件,以保障自己的合法权益。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