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诉讼中作伪证会受到什么处罚?


在行政诉讼中,作伪证是一种严重干扰司法秩序的行为,会对司法公正造成极大的损害。下面我们来详细了解一下相关的处罚情况。 首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九条规定,诉讼参与人或者其他人有伪造、隐藏、毁灭证据或者提供虚假证明材料,妨碍人民法院审理案件行为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情节轻重,予以训诫、责令具结悔过或者处一万元以下的罚款、十五日以下的拘留;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这里的训诫是指人民法院对实施了轻微妨害行政诉讼行为的人,以口头的方式对其进行批评教育,并指出其行为的违法性和危害性,责令其以后不得再犯。责令具结悔过则是指人民法院责令实施了轻微妨害行政诉讼行为的人,写出书面检讨,保证不再实施妨害诉讼行为。 罚款和拘留是较为严厉的处罚措施。罚款是强制行为人缴纳一定数额的金钱,拘留则是在一定期限内限制行为人的人身自由。具体的罚款金额和拘留期限,法院会根据作伪证行为的情节轻重来确定。例如,如果作伪证的行为严重影响了案件的审理进程,导致错误的判决或者耗费了大量的司法资源,那么可能会给予较重的罚款和较长时间的拘留。 如果作伪证的行为构成犯罪,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相关条款追究刑事责任。在行政诉讼中,作伪证可能涉及的罪名有伪证罪等。根据《刑法》第三百零五条规定,在刑事诉讼中,证人、鉴定人、记录人、翻译人对与案件有重要关系的情节,故意作虚假证明、鉴定、记录、翻译,意图陷害他人或者隐匿罪证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虽然行政诉讼与刑事诉讼不同,但如果作伪证行为符合相关犯罪构成要件,同样会受到刑事制裁。 总之,行政诉讼中作伪证是不被法律允许的行为,行为人会面临一系列的处罚。这不仅是为了维护司法秩序和公正,也是为了保障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