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公安名义诈骗会怎么判刑?


以公安名义进行诈骗,实际上就是冒充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实施诈骗行为,这种行为可能会同时涉及招摇撞骗罪和诈骗罪。下面为你详细分析。 首先,招摇撞骗罪是指为谋取非法利益,假冒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身份或职称,进行诈骗,损害国家机关的威信及其正常活动的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九条规定,冒充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招摇撞骗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冒充人民警察招摇撞骗的,依照前款的规定从重处罚。这里的情节严重,一般是指多次进行招摇撞骗的;招摇撞骗所得非法利益巨大的;造成被骗人精神失常、自杀等严重后果或恶劣政治影响的等等。 其次,诈骗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用虚构事实或者隐瞒真相的方法,骗取数额较大的公私财物的行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规定,诈骗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其中,根据相关司法解释,诈骗公私财物价值三千元至一万元以上属于“数额较大”,三万元至十万元以上属于“数额巨大”,五十万元以上属于“数额特别巨大”。 当出现以公安名义诈骗的情况时,如果行为人冒充公安人员诈骗财物数额较小,尚未达到诈骗罪的定罪标准,但符合招摇撞骗罪构成要件的,应以招摇撞骗罪论处。如果诈骗财物数额达到诈骗罪的标准,由于招摇撞骗罪和诈骗罪存在法条竞合关系,一般应按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也就是说,此时需要比较以招摇撞骗罪和诈骗罪分别量刑的结果,选择刑罚更重的罪名来定罪判刑。例如,当诈骗数额特别巨大时,按照诈骗罪判处的刑罚往往比招摇撞骗罪更重,此时就应以诈骗罪定罪处罚。





